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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额D公司的股东要求

发布:2024-03-20 15:17,更新:2024-04-19 07:00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小额D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D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D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D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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