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 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5 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 5%的股东,应当在书签署后的 15 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 3 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保险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且应当符合治理结构完善、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变更名称;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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